经济名词——科斯定理
来源: | 作者:pmo38f1ec | 发布时间: 2018-03-26 | 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个人认为,科斯定理中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即当达成交易双方不会在沟通以及除交易本身外产生任何费用,则不论有任何权利附加,交易双方均会选择方案中最低价格,但现实中,交易多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等而发生诸多额外成本,因此科斯定理另外一种认知即是交易双方会基于自身的最大权利,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成本支出方案。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交易费用选择产权制度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精华: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前提: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不足:
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
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公共商品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以前更强烈了。所以,批评者认为科斯定理过分滥用交易成本只是在理论上才成立。把市场的每种失败都归咎于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就等于把市场失败看作是某种理所当然的事了。科斯定理及其所辩护的竞争模式的最大弱点是:难以对为数较少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作出解释。
换句话说,当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假设不成立时,那么,交易成本就没有供求预知这个因素重要:这时经济学就走进了博弈理论境界了,在那里就不难作出结果有效的论断了。

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需要注意的是,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强大的话语霸权,已经在经济学界以及整个知识界造就了一种“产权崇拜”:大家不去具体分析产权改革有利于谁、不利于谁,而是一听到“产权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着叫起好来。而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强大、社会底层如此弱势的时候,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任何一项具体改革都不会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势下,经济学家以及整个知识界如何选择的确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