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名词——经济垄断
来源: | 作者:pmo38f1ec | 发布时间: 2017-12-01 | 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济垄断(Economic Monopoly)

个人认为,经济垄断暗含借势的概念,即借助优势地位或者借助团队力量,通过压制或者限制准入的方式来进行垄断,这是一种竞争的结果,但这种垄断本身却也因为利益的起源而存在着诸多的不稳定。比较好理解的是商会的出现。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限制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特征:
1、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品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市场的基本的构成要素,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垄断恰是在市场主体的生生灭灭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经济垄断首先应当是市场主体的垄断。一切非市场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所实施的排斥、限制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都不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
2、经济垄断的基础是垄断主体具有相当的经济优势。
此处所讲的经济优势,既包括绝对优势,也包括相对优势。前者如某一产品绝大部分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所提供而形成的优势;后者如一方利用对方的弱势迫使其接受自己的限制竞争的条件等等。形成经济优势的方式很多,主要有竞争取胜、联合组织以及串通合谋等。一般而言,没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经济垄断,相反还可能成为垄断的牺牲品。可以认为,经济优势是经济垄断形成的经济基础。
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
从表面上看,经济垄断似乎仅仅是排斥、限制或阻碍了市场竞争,压制或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然而透过这种表象,我们就会看到经济垄断的真正本质。谋求利润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也是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力量源泉。当现实经济生活已经出现垄断时,不论垄断者采用何种手段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并借此实现垄断利润。如果说利润(利益)机制是引起竞争的一般的内在经济根据,那么谋求高额垄断利润就是垄断得以形成的直接的内在经济根据。须说明的是,垄断利润的享有者,只能是市场主体中的个别或少数垄断者,因此它并不代表政府、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政垄断有显著的区别。

表现:
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形式:
1、卡特尔
它由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参加卡特尔的企业一方面为获得垄断利润而在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和其他方面签订协议,另一方面又保持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卡特尔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规定销售市场范围的卡特尔;二是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三是规定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生产限额。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资本主义各国的大垄断组织之间建立起国际卡特尔,其影响和规模都比国内卡特尔要大得多。
2、辛迪加
辛迪加是通过签订共同的供销协议而形成的企业同盟。参加辛迪加的企业通过签订共同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议来协调价格,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所有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其商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均由辛迪加统一运作。虽然参加辛迪加同盟的企业没有了商业独立性,但生产的独立性依然保持。从法律上看,加盟辛迪加的企业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
3、托拉斯
托拉斯是由生产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企业联合组成的一种股份公司。参加托拉斯的企业不再是法人,由托拉斯对原企业实行产、供、销、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原企业所有者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份获得利润。托拉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主要工业部门中占据统治地位,且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极大影响。1882年,美孚石油公司成为美国第一个托拉斯组织。20世纪初,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在主要工业部门起着支配作用,因此,美国曾被认为是典型的托拉斯国家。
4、康采恩
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康采恩通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所组成。母、子公司采用控股、参股的办法,控制其他许多中小型企业,从而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康采恩集团。 康采恩是以实力最为雄厚的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为核心组建的。它的兴起与发展,体现了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结合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