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名词——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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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38f1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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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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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直接税(Direct Taxes)
个人认为,直接税主要指直接承担无法转嫁的税收种类,即个人和经济体除政策减免无法规避的所负纳税义务,这类税目征税直接,但由于牵涉到自身利益,因此逃避方式更加主动和积极,征税流程也更加复杂,且更重视征税政策的执行。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特点:
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
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
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
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
缺点:
1、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税收损失较大;
2、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与管理水平。
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在经济发达国家中,首先,国内、国际市场广泛,交易频繁,交易额巨大,要求税收必须尽可能地对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制约作用,而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是对收益额课征,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其次,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现象日益严重,矛盾趋于尖锐。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具有课征、税负公平的特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
3、再次,国民收入显著上升,所得税税源丰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对这部分财富课税;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4、最后,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高,为直接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